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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英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6):124-128
在法哲学领域当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乃是核心问题之一。在中国的传统中,由孔孟"德主法(刑)辅"之观念塑造而成的是国人重德轻法、重情轻理的处世态度和生活方式,法或刑在孔孟的思想体系中,是一种缺乏道德合法性的、消极无奈的存在。在荀子的观念体系中,孔孟的理论偏差得到了恰当的修正。荀子在"人之性恶"基础上对法律的道德合法性所进行的证定,使德与法之间达成了一种同质、统一的关系形态,德法同行,相辅相成,个体由此可化恶成善,社会据此可正理平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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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年 《理论学习(山东)》2012,(9):42-43
我们小时候念《三字经》,一开头就是:“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句话的后半段是孔子说的,但是,谁说过“人之初,性本善”呢?孔子没说,孟子也没说,荀子明白主张“性恶”,更不会说了。原来这是宋代哲学家的杰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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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文化中关于人性善恶的研究,无论性善、性恶还是性无善无恶都有各自的道理,性善着眼于人有向善的可能性;性恶着眼于人有作恶的可能性;性无善无恶把善恶归结为后天的教育。这些观点都忽视了人的自由意志,也就忽视了人的本质其实就是一个自由人,一个有自由意志的人。只有立足在承认人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再吸收我们传统文化中注重后天教育的合理因素,从而重建起我们的道德乃至法律体系,才能解决目前出现的"道德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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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国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1):70-73,78
西方法治的创设基点是:人性本恶,法治也就因人性恶而产生;性恶论是西方法治主义的根基,是西方法治思想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分权制衡制度设计的基石。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在人性恶的基本假设中推导而出的;西方法治发展和制度文明从此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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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03,(4):51-53
对人性善恶的探讨古已有之 ,中国传统社会中性善论占主导地位 ,而西方法哲学却将人性为恶作为对人性的基本设定和判断。正是由于对人性所持的看法和立场不同 ,中国陷入了人治的漩涡 ,而西方则成功地走向了法治。本文将从人性的角度出发 ,探讨人性的认识和判断对法律制度以及诉讼制度的影响作用 ,进而引申出诉讼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思考在中国当代的时空与风土国情下如何有效地推进诉讼制度的改革 ,以实现诉讼公正 ,并最终能够实现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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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性"的理论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但是在不同人性观影响下所作的不同法律制度安排和司法实践却截然不同、渐分优劣。以"经验人"和"人性恶"为立法人性基础,必将带来法治和程序法的发达,并使刑事诉讼法防止司法权滥用和保障人权的独立价值得以充分体现。以"理性人"和"人性善"为立法人性基础,有可能导致程序法相对不完善和不发达,并使刑事诉讼法沦为人治的附庸,其防止司法权滥用和保障人权的独立价值也无法真正实现。本文在比较中西方法律人性对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影响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人性基础的应然性进行相应研究,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应以"人性恶"作为人性基础。 相似文献
8.
姜涛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5):18-22
人性是哲学的基础,也是一切人文科学,包括法学的理论根基,随着刑法学理论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研究的触须必须要伸向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性问题,即对司法权的限制与对人权的保障,构成了罪刑法定的人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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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肉体存在与精神存在的二重化,昭示人性善恶的二重性,历史上许多学者对此有深刻的体识。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人性中的恶,是法治产生的基础;而人性的善,则使德治有了可能。人性的善恶兼融必将推演出治理的德法并举,德法并举也有利于人性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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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历时研究的方法,在探讨法与人性之必然价值关联基础上,致力于探析人性恶假设与民法诸项价值理念与内在体系之有机联系,认为民法对人性之认同程度越高,民法权利体系则愈加完备;反之,民法对人性之限制愈重,民法权利体系则日趋封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