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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主法治的参政意识、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要求直接民主的呼声越来越高。听证制度的产生不禁体现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而且已经成为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中的听证制度,虽然较之行政处罚中的有所改进,但也存在着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应该扩大听证的范围,使听证形式多样化、限制听证的期限、建立行政许可听证的主持人制度。这样不断的发展完善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才能更加适合我国现代化法制的发展和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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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践中,治安案件的调解范围过于狭窄,基本上局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较轻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将调解范围扩大为包含盗窃案件在内的所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不冲突。权利的可放弃性和自由处分是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治安案件可调解的法理基础。通过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来明确扩大治安案件可调解范围是当前的首选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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