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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法的角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李庄案享有审判管辖权,江北区公安局通过合并管辖对李庄案亦享有了侦查管辖权。但考虑到李庄案特殊的背景,不排除江北区公检法机关为使案件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人为确定漏罪立案时间以及恶意进行合并管辖的可能。非法证据的调查应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先行进行,公诉人对非法证据调查时间的理解是对司法解释的曲解。庭审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是由立法缺陷造成的。检方撤诉不符合目前司法解释关于撤诉理由的规定。为防止检方随意撤诉,法院在对撤诉理由审查时应征求被告方的意见,同时应明确撤诉即无罪的法律后果,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条件应提高为"有新的重要证据",撤诉后无需再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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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李庄案又有了新情节。就在11月底,最高检和重庆市一中院分别约谈李庄,就其申诉和控告事项了解情况。此次约谈,是源于2012年11月15日,李庄向最高检寄出的控告书,称重庆市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所有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要求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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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周年。人们依稀记得,在1979年“四人帮”的“特别审判”中,首次有律师的身影出现在法庭,宣告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与重建; 人们更清晰地记得,在2009年国庆大典上,中国知名公益律师佟丽华作为律师界的唯一代表出现在依法治国的彩车上接受检阅。走过了30年历程的中国律师,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依旧面临着诸如刑案难办、306条困惑以及公众误解等尴尬局面。而发生在2009年年底的李庄事件,更让律师这个特殊职业群体遭受到前所未有的考验,并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的关注与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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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律师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北京市司法局已干2月20日作出吊销李庄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送达李庄本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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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镇 古风 古韵——长江第一古镇李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皮大维 《今日中国(中文版)》2004,53(1):69-71
“我叫鲁政福,鲁就是鲁班爷的 鲁。”一位祥和的百岁老人告诉我。想不到这么高龄的老人.说起话来如此清晰流畅,实在令人吃惊。 这位老人生活的地方叫李庄,是一个已有1460年历史的古镇。李庄古镇就坐落在四川省南部宜宾市郊的长江南岸,1992年被四川省列为历史文化名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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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闻律师李庄,是2007年下半年从媒体上看到的,他告公安局。2007年4月,李庄在河北省沙河市代理一桩涉黑案时,庭审后,他被沙河市公安局带走协助调查。警方的理由是,他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证词。李庄在沙河公安局呆了5个小时.回到北京后,到海淀区法院对沙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警方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