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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国强 《法治研究》2012,(3):113-119
从程序法的角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李庄案享有审判管辖权,江北区公安局通过合并管辖对李庄案亦享有了侦查管辖权。但考虑到李庄案特殊的背景,不排除江北区公检法机关为使案件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人为确定漏罪立案时间以及恶意进行合并管辖的可能。非法证据的调查应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先行进行,公诉人对非法证据调查时间的理解是对司法解释的曲解。庭审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是由立法缺陷造成的。检方撤诉不符合目前司法解释关于撤诉理由的规定。为防止检方随意撤诉,法院在对撤诉理由审查时应征求被告方的意见,同时应明确撤诉即无罪的法律后果,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条件应提高为"有新的重要证据",撤诉后无需再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2.
刘远举 《廉政瞭望》2012,(24):47-47
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李庄案又有了新情节。就在11月底,最高检和重庆市一中院分别约谈李庄,就其申诉和控告事项了解情况。此次约谈,是源于2012年11月15日,李庄向最高检寄出的控告书,称重庆市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所有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要求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公民与法治》2010,(4):9-10
9日上午10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的量删部分,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庄显然认为判决没有达到预期,并当庭大曝“诉辩交易”,表示二审认罪有似.恳请16万中国律师为其申诉到底.  相似文献   
4.
《廉政瞭望》2010,(3):18-20
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认为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李庄的辩护律师表示将“上诉到底”。  相似文献   
5.
2009年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周年。人们依稀记得,在1979年“四人帮”的“特别审判”中,首次有律师的身影出现在法庭,宣告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与重建; 人们更清晰地记得,在2009年国庆大典上,中国知名公益律师佟丽华作为律师界的唯一代表出现在依法治国的彩车上接受检阅。走过了30年历程的中国律师,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依旧面临着诸如刑案难办、306条困惑以及公众误解等尴尬局面。而发生在2009年年底的李庄事件,更让律师这个特殊职业群体遭受到前所未有的考验,并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的关注与反思。  相似文献   
6.
山西省沁水县嘉峰镇李庄村位于沁水县城东南50公里处嘉峰镇境内的沁河东岸。该村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1996年以来,李庄村两委班子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  相似文献   
7.
针对律师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北京市司法局已干2月20日作出吊销李庄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送达李庄本人。  相似文献   
8.
古镇 古风 古韵——长江第一古镇李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叫鲁政福,鲁就是鲁班爷的 鲁。”一位祥和的百岁老人告诉我。想不到这么高龄的老人.说起话来如此清晰流畅,实在令人吃惊。 这位老人生活的地方叫李庄,是一个已有1460年历史的古镇。李庄古镇就坐落在四川省南部宜宾市郊的长江南岸,1992年被四川省列为历史文化名镇。  相似文献   
9.
《公民与法治》2010,(4):11-11
3月6日16时,重庆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后接受了集体采访。中共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谈到“李庄案”时说,第一,李庄这个事情,首先事实非常清楚。他教唆黑恶势力的头子龚刚模来翻供,而且编造事实,说公安把他吊了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龚刚模自己举报,连细节都讲得清清楚楚,而且龚刚模自己举报不算,六个证人当庭作证,李庄本人在庭上也供认不讳,反复认罪。  相似文献   
10.
初闻律师李庄,是2007年下半年从媒体上看到的,他告公安局。2007年4月,李庄在河北省沙河市代理一桩涉黑案时,庭审后,他被沙河市公安局带走协助调查。警方的理由是,他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证词。李庄在沙河公安局呆了5个小时.回到北京后,到海淀区法院对沙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警方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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