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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6):66-68
京城管发[2020]13号商务楼宇(包括办公楼、写字楼)是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商务楼宇内办公单位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疫工作,对于保护员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在商务楼宇内办公单位的防疫要求,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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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15)
为切实保护好我市珍贵的森林、绿地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市民绿色家园,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山脉中具有城市“绿色肺叶”功能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绿地和城市绿地划定为建设管制区(具体范围见附件1、2),对管制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实行特别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对管制区开发建设的相关规划进行调整。在新的规划公布施行前,原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各类规划,涉及管制区内开发建设的内容,一律暂停实施。对除市规划行政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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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7)
为了全面深入地开展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一步提升和维护我市旅游整体形象,切实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出游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在新时期开展整顿、规范旅游市场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形成大联合、大协作的大旅游工作格局,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认真组织落实整顿、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二、要继续坚持和加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交通、港航、安监、质监、物价、卫生、文化、园林、林业、财税等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秩序的依法监管和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等旅游经营活动,整治和规范超范围经营、恶性削价竞争、坑蒙欺诈旅游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取缔"黄、赌、毒"等丑恶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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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8)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得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已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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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1)
为切实保障公共场所营业性演出安全,维护正常的演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一、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必须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安全性审批;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方可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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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人民生命遭受危险的时刻,人大义无反顾,坚决冲在第一线"自1月24日,镇坪县发布《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以来,镇坪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就融入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立足职责定位,积极发挥各级人大在疫情防控大局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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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14):8-14
为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坚持做好防控工作,积极有序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通告如下:一、各单位要运用"北京健康宝",做好员工、顾客、访客、服务提供商、居住人员等的防疫健康信息查验。对持有"北京健康宝"健康状态为"未见异常"的人员,进出商务楼宇、商超、餐馆、工厂、工地、公园景区、各类门店等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社区、村等开展复工复产活动,无需提供其他与防疫相关健康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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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1)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加强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主城九区及经开区、高新区的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参照本通告精神,结合实际,发布相应的通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