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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毅伟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5):58-61
现行《刑法》第237条第1款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在罪名设置及主观要件上存在缺陷。为贯彻科学立法精神,借鉴国外立法例,建议取消强制侮辱妇女罪罪名和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的主观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2.
张明楷教授提出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使用平和手段公然转移占有他人财物的,也是盗窃,该观点是以"抢夺是具有人身伤亡可能性的行为"为逻辑前提的,但该逻辑前提不符合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规定。最近,张明楷教授在坚持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的前提下,又提出盗窃罪也可以暴力手段实施,该观点更是导致了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分上的难题。其实,窃取也不排除可以对被害人人身或财物使用一定程度(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这样,客观上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便有可能成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共同点,依客观方面自然无法合理区分二者。传统刑法理论关于两罪的区分标准(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是妥当的,应当继续坚持。依行为人主观方面区分两罪并不属于主观主义刑法观。 相似文献
3.
再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对公然盗窃论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有旧界分说与新界分说之争。新界分说对旧界分说的批判有其合理性,但将抢夺罪界定为以对物暴力的手段夺取被害人紧密持有财物的观点,脱离了中国刑事立法的语境,忽略了盗窃罪与抢夺罪事实上罪质相当、不具有阶梯性的特点。维持刑法解释传统的延续性,应坚持旧界分说,但在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时,应按照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不论是紧密占有还是松懈占有,公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均应认定为抢夺罪。盗窃既遂后被发现进而追赶的,不属于公然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实施过程中转化为抢夺的,按犯意转化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4.
郧县男子石秀林,曾经因盗窃罪、传播性病罪、猥亵儿童罪先后三次被处理。2009年开始,他来到房县,租用大山深处的一处山坳开办养殖场。为节约成本,他专门物色了20多名孤寡老人,以给高工资为由骗至其养殖场打工。老人一旦上当后,他就露出狐狸的尾巴,不仅一分钱都不给,还对这些老人拳打脚踢。2011年5月和2012年腊月,他先后将两名孤寡老人殴打致死,并将其中一名死者焚尸灭迹,另一名老人也被他掩埋。迫于石秀林的淫威,村民对其恶行隐忍不发。后来,他因为放火烧荒,跟一名村民闹了矛盾。这名村民看到有两个孤寡老人长期不露面,怀疑是被他打死了,于是报警,他的罪行才由此败露。 相似文献
5.
猥亵儿童罪是指故意对儿童以除奸淫幼女之外的方式进行性侵犯的行为。猥亵儿童罪不是倾向犯,刺激、满足性欲是根据社会性观念和儿童性禁忌的客观判断,而非行为人主观动机判断。猥亵儿童与奸淫幼女的危害程度相近,一般应定性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之"当众"应坚守"当着众人面"文义,不应过分扩张解释。刑法对猥亵儿童罪加重事由的规定脱离性侵儿童犯罪现实,应当完善,增加"多人或多次"和"情节恶劣"的加重事由。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关于猥亵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上界限失当,远没有实现严而不厉的理想状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必须立足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对公然猥亵行为、强制猥亵及强奸男子的行为应该予以犯罪化,以弥补刑事法网的漏洞;同时也要坚守刑法谦抑主义,对聚众淫乱行为应仅处罚组织者而不处罚参加者,并调整法定刑设置,力求严而不厉。 相似文献
7.
一个62岁的老人,在庙堂里充当和尚,声称可以做“法事”为人治病除灾送子,其实干着猥亵妇女的罪恶勾当。2年时间内,在庙堂内强制猥亵妇女数名。这是近日发生在宿松县隘口乡毕凉村一座土地庙内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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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物的行为定性——兼论"平和手段"下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胜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2):20-23
抢夺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或者致使被害人不及抗拒的状态,实施"强力"或者"平和"手段"公然"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则是一种秘行犯,因此界分二者的根本标准在于其取财方式"公然"与否。盗窃未遂时明知被当场发现后继续拿物逃跑的行为已由"秘密"转向"公然",符合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而抢夺罪的罪质重于盗窃罪,对此应以抢夺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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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张金柱交通肇事案、杭州飙车案、许霆案、机场女工拾金案、深圳猥亵案、邓玉娇案……每一个案件的发生,都牵动着民众的心,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搀杂着媒体的声音。相似的案件,不相似的结果,是司法公正的裁决,还是“媒体审判”的结果?伴随着这些案件的发生,“媒体审判”一次次成为热议的话题。 相似文献
10.
随着各国恋童癖犯罪事件不断被曝光,未成年人性侵犯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有网友建议,涉嫌强奸10余名女学生的河南永城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可率中国之先接受化学阉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