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发回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应仍用原案号
作者姓名:
戴延本
陈细金
作者单位: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戴延本),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陈细金)
摘 要:
编辑同志: 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仍使用原案号。如朱××诉×××综合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于1988年6月20日作出了“东法经字(87)第7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