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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应仍用原案号
引用本文:戴延本,陈细金.发回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应仍用原案号[J].人民司法,1990(7).
作者姓名:戴延本  陈细金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戴延本),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陈细金)
摘    要:编辑同志: 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仍使用原案号。如朱××诉×××综合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于1988年6月20日作出了“东法经字(87)第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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