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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福建地方特色的“拾遗补缺”
引用本文:陈美华,林纯青.体现福建地方特色的“拾遗补缺”[J].人民政坛,2006(7):32-33.
作者姓名:陈美华  林纯青
摘    要: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规范福建省语言文字生活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细则,办法秉承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宗旨,明确了政府和部门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的管理职责,强化了对社会用语用字的监督,确立了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制度,明确了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的情形,从福建实际出发,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了较好的“补缺拾遗”。

关 键 词:福建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地方特色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语言文字工作  地方性法规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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