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福建地方特色的“拾遗补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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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美华,林纯青.体现福建地方特色的“拾遗补缺”[J].人民政坛,2006(7):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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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美华 林纯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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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规范福建省语言文字生活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细则,办法秉承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宗旨,明确了政府和部门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的管理职责,强化了对社会用语用字的监督,确立了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制度,明确了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的情形,从福建实际出发,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了较好的“补缺拾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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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福建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地方特色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语言文字工作 地方性法规 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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