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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组织”的逻辑证成与实践运作
引用本文:陈彦晶.“设立中组织”的逻辑证成与实践运作[J].理论探索,2023(4):114-121.
作者姓名:陈彦晶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时代公司法体系化方法研究”(20FBX120),主持人陈彦晶;
摘    要:设立人设立民商事组织时存在目标组织类型不确定、类型转变、类型多样等特殊情况。设立中公司理论无法解决这些特殊问题,应当在《民法典》第75条、第108条的基础上提炼出“设立中组织”,替代“设立中公司”。“设立中组织”涉及外部责任承担、外部债权行使、内部责任分担、亏损分担、利润分配和组织成员变动六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75条、第108条和《公司法解释三》仅能解决前三个方面的问题,后三个方面的问题仍有待解决。“设立中组织”的法律地位应为合伙,设立人不应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设立中组织”内部关系应依据《民法典》合伙合同章规定处理;在责任和亏损分担上,不应适用“实缴”出资比例,而应适用“认缴”出资比例。

关 键 词:设立中公司  设立中组织  《民法典》  合伙  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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