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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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南李.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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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南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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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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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而言,《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了一国法院可以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拒绝承认与执行.但是,有鉴于“公共秩序”的含义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各不相同,如何正确定义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将首先介绍公共秩序的定义,之后通过厘清公共秩序与其他数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公共秩序的内涵,再通过分析我国法院在实践中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案例与态度,得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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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秩序保留 司法主权 外交政策 地方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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