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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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玲.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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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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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黄冈,43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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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显得尤为必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立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大门,但是条文的过于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问题和困惑,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仍然争议很大。起诉主体是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制度的必--件,起诉主体资格不能确定严重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笔者结合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发展经验,在分析国内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初步认为我国在现阶段乃至较长一段时期内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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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公益诉讼 主体资格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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