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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刑均衡到罪责刑相适应——兼论刑法中“人”的消隐与凸显
引用本文:郑延谱.从罪刑均衡到罪责刑相适应——兼论刑法中“人”的消隐与凸显[J].法律科学,2014(6):52-62.
作者姓名:郑延谱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摘    要:刑法理论发展史上,经由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对立纷争,罪刑关系经历了从罪刑均衡到"人"刑对应的演绎脉络。我国当代刑法理论确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藉由刑事责任论的建构和充实,较为完美地实现了罪刑关系范畴中行为考察和行为人评价的统一。梳理从罪刑均衡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伴随刑法理论的发展,犯罪人逐渐实现从消隐到凸显的地位变迁。当代刑法学的发展方向,应是日益重视行为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格特征的评价。以此为视角,我国刑法学应从理论上更加重视主观因素和行为人因素的植入,在实践中更加关注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和犯罪恶性的改造。

关 键 词:罪刑关系  罪刑均衡  罪责刑相适应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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