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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
引用本文:王雷.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J].法律科学,2014(6):42-51.
作者姓名:王雷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北京100089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0FFX009)“民法规范论”;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3&ZD150)“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
摘    要: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包括纯粹的情谊行为和转化形态的情谊行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外空间"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情谊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受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法内空间"。广义情谊行为中的情谊合同、情谊无因管理、情谊侵权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的转化形态,也都已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民法的调整领域。爱需要法律,法律在规制爱的过程中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协调,以妥当界定"法外空间"与"法内空间"。民法面对情谊行为应该保持谦抑的态度,民法通过相应的技术调整手段实现对情谊行为施惠者的宽容、鼓励和必要的引导。

关 键 词:情谊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法外空间  利益动态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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