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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诉关系
引用本文:陈鹏飞.“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诉关系[J].理论导刊,2015(7).
作者姓名:陈鹏飞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711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以审判为中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构架,其与审判中心主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作为追诉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追诉行为要得到审判的确认,就必须以审判为标准和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定会影响到侦诉关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既要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又要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约束。构建新型侦诉关系,是应对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

关 键 词: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  侦诉关系  协作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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