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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引用本文:薛满果.试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23-25.
作者姓名:薛满果
作者单位: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摘    要: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从而将其与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区别开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其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其三,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其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时应注意区分它与一般劳动安全事故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刑法》对该罪的处罚应增加一个档次,同时应增加对单位处以罚金.

关 键 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劳动安全措施  重大伤亡事故
修稿时间:200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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