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布鲁塞尔公约》与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 |
引用本文: | 李薇薇.论《布鲁塞尔公约》与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J].中国司法,2000(5):58-61. |
| |
作者姓名: | 李薇薇 |
| |
摘 要: | 1968年9月27日由欧共体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以下简称“布鲁塞尔公约”或“公约”)就缔约国之间关于民商事诉讼管辖及法院判决执行事项创设了统一的制度和规则①。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星在欧共体内实现“法院判决的自由流通”。在公约起草过程中,谈判者们认为确保“法院判决自由流通”最好的方法是规定一套统一的管辖原则,使争议与受理争议的法院之间毫无疑义地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样将会减少对外国法院判决的不信任。为此,公约详细规定了缔约国之间行使管辖权的规则,限制了拒绝承认和…
|
关 键 词: | 布鲁塞尔公约 民商事判决 外国法院判决 判决执行 1968年 诉讼管辖 管辖原则 起草过程 欧共体 缔约国 管辖权 谈判者 流通 自由 裁判 国家 受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