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修正中“忠实义务”与“保护军婚” |
| |
引用本文: | 罗军怀.浅谈《婚姻法》修正中“忠实义务”与“保护军婚”[J].法律适用,2001(7). |
| |
作者姓名: | 罗军怀 |
| |
作者单位: | 国家法官学院 |
| |
摘 要: |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这是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是我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个决定对婚姻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婚姻家庭和社会安定、文明、进步的需要。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在婚姻法中增加“忠实义务”的规定,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律界的多数共识。同时,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