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存缺陷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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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磊.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存缺陷及其完善[J].政治与法律,2001,3(5):2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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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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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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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作为担保物的动产之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法律制度。动产抵押克服了传统民法中动产质权所存在的必须移转动产占有而致使标的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发生冲突的局限。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 ,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例 ,建立了动产抵押制度。然而 ,由于立法对于动产抵押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 ,使动产抵押在我国成为一项风险很大的抵押活动。一、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主要缺陷(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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