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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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志培.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标准[J].人民司法,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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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志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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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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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各成员的基本保护标准或称最低保护标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水平的要求主要体现该协议的第二部分,保护最低标准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权利范围;最低保护水平;例外限制。一、关于权利范围关于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在TRIPS协议中限于7种知识产权,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该范围并不是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范围的全部,即该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不是对某些知识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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