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
| |
引用本文: | 陈承洲.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J].人民司法,2001(10). |
| |
作者姓名: | 陈承洲 |
| |
作者单位: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刑事司法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其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赔偿费用的拨付,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但抽象的“国家”在国家赔偿案件中不是当事人,国家的赔偿责任由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承担。在国家赔偿制度中,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也称被请求人。刑事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具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确定哪个国家机关为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往往是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