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 |
| |
引用本文: | 童志兴.试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J].人民司法,2001(11). |
| |
作者姓名: | 童志兴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聚众斗殴罪是从原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属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聚众斗殴一般都是为私仇、争霸一方或出于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斗殴。这类犯罪一般都持尖刀、铁棍等械具,有的还使用枪支,不仅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还危及他人的生命,甚至伤及无辜。由于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又是多发性的犯罪,为惩治这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刑法对此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不仅规定了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幅度,还明确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