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追认的代理行为之法律后果——析一起代购股票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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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延荣.经追认的代理行为之法律后果——析一起代购股票纠纷案[J].人民司法,2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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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延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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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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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系某投资公司职员,被告王某系某银行职员。1999年6月7日,张某起诉王某,称1997年6月8日,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给付被告人民币现金10.6万元,但被告取款后未给原告购买股票。请求:被告返还股票代购款;赔偿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张某提供了述两份书证: 1999年初,王某为张某补办一份书面材料,内容是1997年6月8日,经张某委托,代购美华股票3万股,股金10.6万元整;1999年4月30日,王某通过电报发给张某一份函,通知张某共同购买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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