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活事实到一般人格利益的法解释学基础——以“冒名上学”案中侵害客体的界定为分析对象 |
| |
引用本文: | 王康.从生活事实到一般人格利益的法解释学基础——以“冒名上学”案中侵害客体的界定为分析对象[J].北方法学,2011,5(4):11-17. |
| |
作者姓名: | 王康 |
| |
作者单位: | 阜阳师范学院法律系 |
| |
基金项目: |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
| |
摘 要: | 以齐玉苓案、罗彩霞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冒名上学"案引发了诸多争议。在私法中没有对应规范的背景下,以对侵害客体的合理界定为基础,通过法解释,对"权利"和"利益"在"事物本质"上类推,寻找法律所隐含的可予私法救济的利益之所在,发现可以与生活事实相对应的法律规范,从而将法律现实化为真正的行动。"冒名上学"行为所侵害的整体人格可以解释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独立,受教育机会可以解释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自由。
|
关 键 词: | 齐玉苓案 罗彩霞案 一般人格利益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