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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探析
引用本文:韩朝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05(7).
作者姓名:韩朝炜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代位权诉讼管辖的性质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划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对于具体案件来说,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地域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这一规定应当属于上述何种形态的地域管辖呢?若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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