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展市场经济与完善我国民事主体制度 |
| |
引用本文: | 周杰,邓兆瑞.论发展市场经济与完善我国民事主体制度[J].政法论丛,1998(6). |
| |
作者姓名: | 周杰 邓兆瑞 |
| |
作者单位: | 山东省司法厅(周杰),山东英泰集团公司(邓兆瑞) |
| |
摘 要: |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①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民法制度特别是民事主体制度。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决定的,也是由民法的特点尤其是民事主体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决定的。发展南场经济必然要求建立市场法律机制市场经济并非独立的经济形态,而仅仅是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机制模式。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商品经济,是多元化平等主体自由经营,以市场为基本的资源配置手段调节商品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所有的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都带有商品的属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