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审查逮捕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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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柏宏.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审查逮捕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J].内蒙古检察,2004(1):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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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柏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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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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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保证正确地使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决定逮捕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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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层检察院 犯罪事实 逮捕案件证据 逮捕条件 审查工作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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