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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进行监督的问题
引用本文:修善涛.浅谈对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进行监督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7(10).
作者姓名:修善涛
摘    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只有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关 键 词:监督逮捕  限制监督  逮捕条件  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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