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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功能
引用本文:孙宏涛.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功能[J].政法论丛,2002(6):37-39.
作者姓名:孙宏涛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烟台264005
摘    要:我国解放后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由于当时政治与经济诸条件的限制和历史传统的影响,立法方面还不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到上世纪后期1966年开始的十年动乱期间,出现了大规模的践踏人身权的悲剧。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是促进我国立法注重人身权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1982年12月通过的宪法对我国的人身权法律制度作了许多原则性的规定,从根本法角度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上升为基本权利并予以法律保护。1987年1月实行的《民法通则》对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内容及其保护问题作了前所未有的详细规定。

关 键 词:人身权  侵犯  公民  精神损害赔偿  惩罚性  根本法  保护问题  中国  时期  历史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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