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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双重身份的保险营销员非法占有保费行为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闫艳,何峰,姜新维.具有双重身份的保险营销员非法占有保费行为的司法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0(4):135-135.
作者姓名:闫艳  何峰  姜新维
作者单位:1. 华东政法大学
2.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3.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司法机关必须查明非法占有保费主要是基于职务便利还是主要基于滥用委托权限。如果是主要基于利用职务便利而非法占有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作为次要因素的滥用委托权限的行为,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酌定量刑情节,在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幅度内适当考虑对担任主管职务的保险营销员从轻处罚。只有在难以区分主次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具有双重身份的保险营销员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保险营销  保费  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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