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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案件的原告滥用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引用本文:姚旭斌.侵权纠纷案件的原告滥用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J].法律适用,1996(1).
作者姓名:姚旭斌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摘    要:二、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推定为著作权人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现实生活中,著作权的行使与市场经济也开始发生越来越多的联系.对著作权的损害除了人身权损害外,更多地表现为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往往也是出于商业利益实施侵权行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将侵权人获得的全部利润推定为著作权人的损失比较合理.实践中比较难于确定的是侵权人获得的非法利润.因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往往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生产成本的确定和计算上有较大差异.故这里所指的利润不应只考虑侵权人获得的实际利润,而应计算侵权人在法律意义上所获得的利润,具体就是侵权作品的总价额减去合理的生产成本和税金后所得出的数额.该合理成本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该类作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来决定.在审判实践中,这种方法适用于以商业目的使用著作权人作品而构成侵权的情况.目前这种方法在专利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中普遍采用,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虽然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这种方法适用著作权侵权案件,但是笔者认为是可以参照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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