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审判监督正当程序之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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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金彪,倪培兴.论民事审判监督正当程序之建构[J].人民检察,2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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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金彪 倪培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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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袁金彪),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倪培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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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诉即无审”应为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因而审判监督程序之启动权必须取得审判监督之诉的诉权形式。当事人不享有也不应享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权,而如由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权,又有诉权与裁判权合而为一之嫌,建构民事审判监督之正当程序的应然选择就只能是:取消审判监督程序上的“双轨制”,实行检察抗诉一元化的再审启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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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抗诉 民事审判监督 正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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