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营的两个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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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流芳.关于联营的两个法律问题[J].法学杂志,19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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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流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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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联营成员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联营成员仅限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从《民法通则》来看,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独资经营与合伙经营在《民法通则》中并役有被认为是一种企业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全部外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涉外企业。私营企业能否作为法人设立,《民法通则》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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