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民事赔偿责任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作者姓名:刘洋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1995年,原告宋某将其所有的皖C-51353大型红岩货车以18.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成某某,双方未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1999年10月11日早晨,成某某聘用的驾驶员胡某某驾驶该车从江苏淮化集团有限公司出来,途经由该公司、江苏省国营三河农场建设,江苏省国营三河建筑安装公司承建的桥梁便道时,因对面驶来手扶拖拉机,驾驶员胡某某即停车让道。因便道边缘下沉,使该车翻入便道西侧,致使汽车受损。成某某于当日报警后,被告盱眙县保安服务公司到达现场,因保安公司吊车吨位小,便联系被告天津跃桥公司苏…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