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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问题探讨——以醉驾和飙车为例
引用本文:王志远,吴茜.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问题探讨——以醉驾和飙车为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4):27-33.
作者姓名:王志远  吴茜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危险驾驶行为的本质在于驾驶能力低于驾驶任务要求。危险驾驶行为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且应当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入罪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于参与飙车者应当论以共犯,共同飙车者不需要共犯制度调整。

关 键 词:危险驾驶行为  规制范围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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