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在ICSID仲裁领域的运用研究——兼论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应对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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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沣桦.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在ICSID仲裁领域的运用研究——兼论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应对策略[J].法律科学,2015(3):179-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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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沣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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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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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纵深推进导致国际投资争端大量产生的背景下,传统国际法上的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逐步被运用到以ICSID机制为主的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解决领域中。但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中的当地救济规则在适用标准、例外规定、终局性要求等方面却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适用惯例。作为最大的资本输入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中国在外资引进上获得显著发展,因而有必要在既有双边投资条约的投资保护框架下重新审视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寻求应对如何平衡国家主权与外国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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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尽当地救济 附期限 终局性要求 行政复议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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