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合作背景下地方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初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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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春业.区域合作背景下地方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初论[J].学习论坛,2012(6):6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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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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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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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区域合作背景下地方联合立法研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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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区域合作的深化使得跨地区共同性事项逐渐增多,同时对地方性法规间的协调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由此,由各地方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就成了区域合作的现实需要。它要求地方权力机关采取更加紧密的立法协作方式,对相同或近似的立法事项联合立法,形成一致的行为规则。但地方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还面临着地方权力机关能否跨地区行使立法权以及地方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能否实行多数决等体制和法律上的难题。应努力在现行政治体制和法律框架下采取共同协商起草、各自审议通过的模式,或由地方政府出面协商签订法律文本、地方权力机关批准的合作模式,以实现区域内地方性法规的协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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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区域合作 地方联合立法 地方性法规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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