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客体论的基本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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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海君.版权客体论的基本范畴[J].电子知识产权,2008(6):14-1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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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海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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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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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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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版权客体制度是整个版权制度的基石。客体和对象的意义是相同的,版权的客体就是版权的对象,版权的对象就是版权的客体,两者指的都是版权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从权利体系来讲,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版权又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民事权利和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性应当适用于版权。作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这种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赋予作品以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也在一定层面回应了版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从版权客体的历史j乏展来看,版权客体的范围经历了一个不多扩大的过程。作品可以分为文字性作品和非文字性作品,虚构性作品与事实性作品,纯粹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基础作品与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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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收权客体 作品 公共物品 类型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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