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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其公务员在公安派出所问题上的自利性
引用本文:万川.政府及其公务员在公安派出所问题上的自利性[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4).
作者姓名:万川
作者单位:湖北警官学院 湖北武汉430034
摘    要: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自利是人类行为的基本特点。个人天生追求效用、利益的最大化和代价的最小化,政治家的行为也不例外。政府及其公务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属性,就是政府行为的自利性。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看,有关政府及其公务员在公安派出所问题上的自利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干警行为的自利性,公安派出所行为的自利性,纵向公安系统和横向乡镇党委、政府行为的自利性。有关政府及其公务员在公安派出所问题上的自利性会导致行政权异化,产生腐败。正视这种自利性行为的存在,能使人们正确对待政府及其公务员对自身利益的合理追求,深刻地认识对政府及其公务员权力制约和实施全方位监督的必要性。

关 键 词:公共选择理论  政府  公安派出所  自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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