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 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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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磊.对我国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 几点思考[J].法制与经济,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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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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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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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律师责任赔偿制度作为律师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我国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一次用立法形式确立了律师责任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律师制度的一大发展,但是,相关规范却过于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本文拟就此制度作一粗浅的分析与探讨,以期能抛砖引玉。一、建立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从理论上讲,建立律师责任赔偿制度,是公平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体现。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意味着他对当事人发出要约的承诺,也就意味着他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委托代理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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