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兼评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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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坡山.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兼评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J].法制与社会,201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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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坡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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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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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设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而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解释认为其包括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及严重的人员或财产损失。解释的认定导致污染环境罪可能存在双重罪过的困境,通说的观点亦难以给予合理的解释,司法实践面临着对该罪罪过形式认定的困难。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将"严重的人员或财产损失"的内容作为行为人认识的客观超过要素,从而支持了污染环境罪为故意犯罪的观点,破除了该罪可能存在双重罪过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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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污染环境罪 罪过形式 客观的超过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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