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礼”为根 以“理”为本 塑造公证员良好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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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寇玉芳,洪庆秀.以“礼”为根 以“理”为本 塑造公证员良好形象[J].中国公证,2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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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寇玉芳 洪庆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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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哈尔滨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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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以"礼"为根,以"理"为本的基本涵义 第一个"礼"共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礼仪之礼,是指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之意;二是礼法之礼,我国古代文化典籍中的<礼记>即是社会中全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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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员 法律服务 公证法 公证处 热情服务 我国古代 优质高效 当事人 良好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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