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 |
引用本文: | 梅屹松.行贿犯罪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21(4):130-140. |
| |
作者姓名: | 梅屹松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0 |
| |
摘 要: | 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与宝山区检察院联合召开了行贿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研究员、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严励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杨寅教授、华东政法学院薛进展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周永年副检察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龚培华主任等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部分人民监督员、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市二中院、市检察一分院和宝山区检察院等单位有关领导应邀出席了会议。会上,与会人员就行贿犯罪构成要件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经济往来”涵义的界定、单位行贿的主体等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从理论上对行贿犯罪进行了充分阐释。
|
关 键 词: | 行贿犯罪 法律适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规定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社会科学院 犯罪构成要件 人民监督员 不正当利益 副检察长 |
文章编号: | 1008-4525(2006)04-130-11 |
修稿时间: | 2006年5月20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