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枉法调解宜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引用本文:金石,张泽武.枉法调解宜纳入刑法调整范畴[J].人民检察,2006(1).
作者姓名:金石  张泽武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