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证不力导致败诉的民事经济案件检察机关不应提起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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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俞永梅.当事人举证不力导致败诉的民事经济案件检察机关不应提起抗诉[J].中国检察官,2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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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俞永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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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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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理由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实践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提供了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法官未能分清双方责任,导致裁判错误;二是由于当事人在一、二审中举证不力败诉,而在向检察机关申诉时,出具了新的证据,新证据的出现,使原来的裁判错误。由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后者所占的比例相当大。笔者认为,对第二种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应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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