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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承包,责任须共担
摘    要:【案情简介】1999年3月,宛南二建与恒源器材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宛南二建承建恒源器材厂集资单元楼工程。合同签订后,宛南二建将该工程交由方某负责施工,方某又以个人名义将该工程发包给他人,经过数次转手后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南某等人。在施工中,南某所雇民工张某在工作时触电受伤。

关 键 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  违法  责任  案情简介  合同签订  工程发包  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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