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上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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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邵树杰.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上地位[J].法制与社会,201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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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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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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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著作权客体为无体的表达性智力成果,故作品分类应以表达元素为准,而与载体无关。建筑作品为点、线、面、空间、色彩的组合,此乃美术作品应有之义,而"空间说"却将其特性小题大做。强调"实用性、科学性"者,则入专利法之雷池,因著作权法只关注作品的美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建筑物和构筑物形式"为建筑作品之要件,有损作品分类原理,增法律适用之不便。建议完善"美术作品"概念的周延性,将"建筑作品"复归"美术作品"之子类,强调"不问载体性质均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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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 作品分类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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