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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上地位
引用本文:邵树杰.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上地位[J].法制与社会,2014(17).
作者姓名:邵树杰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    要:著作权客体为无体的表达性智力成果,故作品分类应以表达元素为准,而与载体无关。建筑作品为点、线、面、空间、色彩的组合,此乃美术作品应有之义,而"空间说"却将其特性小题大做。强调"实用性、科学性"者,则入专利法之雷池,因著作权法只关注作品的美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建筑物和构筑物形式"为建筑作品之要件,有损作品分类原理,增法律适用之不便。建议完善"美术作品"概念的周延性,将"建筑作品"复归"美术作品"之子类,强调"不问载体性质均受保护"。

关 键 词: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  作品分类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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