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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区际民商事审判中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认定问题
引用本文:王刚,温清华.论我国涉区际民商事审判中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认定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17).
作者姓名:王刚  温清华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摘    要: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涉港澳台案件在我国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总量占绝大比例,但由于各地区的社会制度及所属法系不同,区际法律冲突不断显现。故探讨区际民商事审判中的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运作问题在我国尤其具有特殊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对公共秩序保留概念的界定并不足以涵盖公共秩序概念本身的含义,因此,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合理的司法运作十分有必要,但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应注意对司法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顺应现代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呈现出的限制适用趋势。同时,通过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听证程序、逐级上报备案与不予承认和执行案件的核准制度以及案例指导制度,实现将抽象的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区际民商事审判中的软着路。

关 键 词:区际民商事审判  公共秩序保留  司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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