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释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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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革新.医疗事故罪释论[J].中国卫生法制,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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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革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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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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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修订和颁布,对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刑法除在罪刑法定、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罪行相适应等基本原则方面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外,还在分则的结构体系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增补。其中对医疗卫生工作有重大影响的是增加了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明文规定了违反国家有关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规定这类犯罪的共有八个条文,十二个罪名。其中新刑法的第三百三十五条是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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