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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方法治的难点与选择
引用本文:洪涵.民族地方法治的难点与选择[J].创造,2013(4).
作者姓名:洪涵
摘    要: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广大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普遍滞后,要融入国家法治进程,需要充分调动本土资源,科学选择符合本地实际的法治建设路径. 一、促进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有效互动 法治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建设法治国家,首先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现代国家,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是一种重要的行为规则,发挥着定纷止争、维护秩序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国家法律外,还有许多其它能促成秩序的规则,如道德伦理规范、公司组织章程等.在广大民族地方,更是存在许多各民族同胞在长期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民族民间法、习惯法,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实际地调整着社会关系,被当地居民自觉遵守或依托于一定民间力量得以"执行".例如在云南省内一些傣族聚居的地方,对盗窃者的习惯性处罚方式是罚其"洗寨子",即请全寨人大吃一顿;在四川省的一些藏族聚居地,即使杀人者已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害者家属还是会以民间普遍认可的方式向杀人者及其家属追索一笔"赔命价";在贵州省的一些苗族聚居地,违反社区行为规则者,会被村寨处以罚100斤肉、100斤米、100斤酒的"罚3个100"的处罚.这些民族习惯法,有的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有的则与国家法律的调整对象相重合或与国家法律追求的实体价值目标相契合,如何处理二者间的关系是民族地方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加以认真对待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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