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几个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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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旭锋.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几个法律问题[J].观察与思考,2000(7):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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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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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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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制度,是为了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合同先履行一方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如德、法等国的民法典或债务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都存在不安抗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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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安抗辩权 合同履行 异时履行 丧失商业信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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