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寻衅滋事罪的合理定位
引用本文:杜启新,安文录.论寻衅滋事罪的合理定位[J].政治与法律,2004,1(2):102-104.
作者姓名:杜启新  安文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在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中,相对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等相关犯罪而言,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堵截性罪名(或称兜底性罪名),即: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符合上述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就按该相关犯罪定罪处罚;只有在既未达到各相关犯罪的犯罪标准但又确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以上论断,笔者就寻衅滋事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

关 键 词:犯罪认定  寻衅滋事罪  立法建议
文章编号:1005-9512(2004)02-0102-03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